试题详情
- 简答题甲在担任某机械厂(集体性质)副厂长期间,利用自己掌握的进原材料的决定权,多次从进原材料的的单位收受回扣,共计40余万元,用于自己购房。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 甲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理由有二:首先,甲系集体性质企业的副厂长,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的范围。其次,甲利用自己掌管的进原材料的决定权,多次从进原材料的单位收受回扣计40余万元,用于个人建房,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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