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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 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由甲企业杨某代替乙企业韩某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公司职工曹某代替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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