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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1月5日,张三与某化肥厂签订了一份标的为50吨化肥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厂视生产情况在1年内交货,张三预付化肥款10万元,张三依约预付了化肥款。2008年3月正是化肥旺销季,张三前往化肥厂提货,但厂方称无货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协商未果。由于化肥销售季节性强,张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厂方退还10万元的预付款,厂方以无资金为由不退。2008年6月15日,张三发现化肥厂已于2008年5月15日无偿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并放弃对甲企业于2008年4月15日到期的债权。 请回答:对化肥厂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范围多大?
  • 张三可以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张三)的债权为限。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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