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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导致厂外下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劳动、环保部门共同调查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请问本案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罚?
  • 本案应是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劳动法》第5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及劳动安全设施和用品,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可见,安全事故是针对企业的生产安全、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言的。如果事故主要导致企业生产发生中断、劳动者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到危害,则应按安全事故对待。若事故虽是企业设备损坏或操作不当造成的,但事故的主要危害是经由水、气、渣、声等污染物排放导致企业外环境中的生命、财产遭受危害或损失的,则应是环境污染事故。本案事故显然属于后者。所以,本案应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况且该企业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擅建企业,存在先期环境违法行为。综合以上情况,本案理应由环保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对该村办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环保部门不作为是不正确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对化工厂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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