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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明清审判制度的发展
- 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由于较大发展:
(1)明成祖永乐三年(1404年)实行热审,即每年小满后十日,由刑部奉旨组织热审庭审理囚犯;英宗天顺二年(1458年),又下令于每年霜降后,对死罪重囚犯由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从实审录,并成为定制,这便是“秋审”的发端。
(2)清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为“秋审”、“朝审”、“热审”三种。
上述审判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等弊病,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于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检查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专政。
(3)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也是相当深入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般案件,由该族的官吏审理;重大案件或上诉案件,由理藩院所属理刑司负责审判。清王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的深入和具体,均为历代所不及。这不仅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而且对于维护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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