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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6月10日,陈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取得了10万元的奖金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得知后,通知其在2004年6月15日前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陈某认为获得的10万元奖金是自己凭借好运气取得的,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进行申报也不缴纳税款。陈某的行为是否正确?
  • 陈某的做法不正确,应当就其抽奖所得的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2)适用法规: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p(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陈某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抽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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