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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博远术偶文化馆是一家主要经营术偶展览、兼营零售术偶工艺品的企业,于2002年经所在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2003年6月25日,博远木偶文化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第(6)项关于文化馆免税的规定,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为由,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税。税务局认为博远文化馆不符合有关"文化馆"项目的免税规定,拒绝了该文化馆的申请。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 税务局的做法是正确的,博远文化馆不属于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情况。(2〉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3)本案中,博远木偶文化馆从名称上看,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减免税项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中的文化馆不能完全从名称
    上来判断,应当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该文化馆实质上是从事木偶销售经营的企业,不符合实质上可以予以免税的文化馆的要求,不能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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