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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作废文件怎样保留、标识、销毁? 
  • (1) 文件作废后需作为管理体系运行的历史证据或作为资料以供参考时,应加盖“作废留用”印章予以标识;
    (2) 文件中部分内容作废的标识:各收文单位根据《文件作废申请(通知)单》在文件作废章节的目录上盖上“作废”章;
    (3) 作废文件的销毁处理:各单位在《受控文件收文登记表》和《受控文件发文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作废销毁”,并在负责销毁单位留存的《文件作废申请(通知)单》上予以记录,由经理办组织文件的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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