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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6某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某私营企业主纪江有严重的偷税行为,于是对纪江立案侦查。2000年4月14日,经该市检察长批准,对纪江进行拘传并讯问,由于纪江一直对有关事实予以否认,检察人员连夜突审至次日晚,纪江才对有关事实初步承认。讯问中纪江提出聘请律师,检察院认为时间不符合规定而拒绝。5月5日,该检察院侦查部门将纪江一案移送审查起诉,8月1日,该检察院向某市法院提出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被告无罪,无须作出判决当庭释放。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 (1)、偷税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的立案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
    (2)、拘传时间超限。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
    (3)、拘留的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来进行o.刑事诉讼法第132条。
    (4)、检察人员拒绝其聘请律师的理由不当。刑事诉讼法第96条。
    (5)、对纪江的开户行进行冻结的批准,应由检察长来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5条。
    (6)、审查起诉期间超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
    (7)、法院在庭前审查阶段要求移送全部卷宗是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8)、法庭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是不对的,应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5条。
    (9)、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不当的,应当作出撤回公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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