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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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