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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分别比较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 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
    相同点:①二者性质相同,都是特别程序;
    ②均体现了债权人待遇公平的原则;
    ③程序开始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即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中止。
    不同点:①宗旨不同。重整在于挽救处于困境的债务人,而破产则旨在公平地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
    ②程序开始的原因不同。重整原因较之破产原因宽泛。
    ③程序启动的因素不同。破产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职权宣告为例外;重整程序的启动实行完全的当事人申请主义。
    ④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的自治机关是债权人会议,而重整的自治机关是关系人会议;
    ⑤效力不同。重整的效力大于破产清算。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相同点:①程序目的相同,均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而设;
    ②程序性质相同,均为强制性集体程序;
    ③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
    不同点:①目标不同。和解重在清偿,重整的目的则在于拯救企业。
    ②适用对象不同。和解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合伙;而多数国家的重整制度均以公司为特定的对象,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
    ③申请人不同。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而重整的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会。
    ④效力不同。重整的法律效力高于和解。
    ⑤措施不同。重整的措施较之和解丰富得多。
    ⑥自治机关不同。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的自治机关都是债权人会议,而重整程序的自治机关为关系人会议,其组成人员除债权人外,还有股东。在工作程序上,债权人会议决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关系人会议决议问题是采用分组表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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