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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区司法局决定对律师张某的当庭拒绝辩护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于当日向张某送达了《立案通知》。随后,区司法局对律师张某、审判长刘某、旁听人员李某等分别进行了调查谈话并制作了调查谈话笔录,调取了当日的庭审录像和庭审笔录。A区司法局认为律师张某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张某。试析A区司法局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 ①A区司法局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处罚程序违法的问题,该行政处罚不成立。
    ②《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人拟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A区司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被处罚人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违反了行政处罚重要程序要求,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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