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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5月初,某银行A市工商银行(简称工行)支行分理处记账员李某,为帮助某厂厂长正某,搞经营资金,从某酒厂出纳员张某处要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偷盖了分理处的结算章。经李某联系找到某商店充当承兑申请人,某分厂为收款人(该商店与该分厂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汇票金额为7万元(该金额数字李未采用压数机压印),到期日为2006年8月刃日。李将此汇票支给了王某。王于2006年5月24日持该汇票到A市农业银行支行(简称农行)要求贴现,农行未经严格审查,也未经某分厂的开户行同意,即向王某贴现。2006年8月24日该汇票到期后,农行要求工行承付,工行审查汇票后,发现问题,拒绝承付。2007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王某等作出了刑事判决。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 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李某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偷印银行结算章的非法手段签发的汇票是无效的。同时,该汇票上金额数字未采用压数机压印金额,不符合《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要求,形式要件不全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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