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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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