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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点。
  • (1)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为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和大律师(又称讼务律师)两个分流。他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甚至训练和专业守则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2)律师提供一般的法律服务,也提供一些较专门的法律服务。律师还提供诉讼方面的服务,即起草诉讼文件和为开庭聆讯作准备工作,但他们只能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内庭聆讯代表当事人。
    (3)大律师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提供与诉讼有关的服务,他们的工作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在各级法院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律师,进行诉讼及辩论。
    第二,根据当事人的指示草拟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三,透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任何方面的书面法律意见。
    (4)律师和大律师的专业资格均详列于《执业律师条例》,一般而言,他们必须具备由香港大学或香港城市大学所颁发的法学专业证书。
    (5)律师和大律师均有一套严谨的专业守则,对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时的行为作出规范。
    (6)除了专业守则所规定的义务外,律师还需要负上合约方面的义务和承担疏忽(即民事侵权法中的疏忽)方面的责任。
    (7)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约的关系,此外,在提供涉及法庭诉讼方面的服务时,大律师一般不受疏忽责任的规范。但若大律师在提供并不涉及诉讼的法律意见时,这项豁免便不适用。
    (8)在专业守则方面,大律师必须遵循“不可拒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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