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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内容。
  •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以下简称《引渡法》)。该法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建立了我国引渡的法律制度,它为我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国内法依据。
    一、引渡的条件
    1、双重犯罪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2、双重可罚性
    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6个月。
    二、引渡的依据
    我国应外国的引渡请求而予以引渡的依据有:
    1、与请求国的引渡条约;
    2、与请求国的互惠关系。
    三、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四、引渡请求的提出
    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国外交部提出。
    五、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筹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外交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决定是否引渡。
    六、引渡的执行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七、向外国请求引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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