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徒善不足以为证,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不可能制定出永久适用于具体多变社会现实的法律。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确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必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否认法律具有局限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在我国古代先秦诸子的论著中就已经提出了“
- 政策
- 在下列选项中,表述准确的是()。
- 部门法的特征是什么?
-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的重点是()。
- 下面与“法的作用”一词的基本意义没有差别
- 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情况或条件是()。
- 关于法和宗教的联系,在下列选项中表达错误
- 违法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 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 认为法学应以“理想法”为研究对象的观点属
- 仲裁是诉讼的一种形式,在我国仲裁主要涉及
- 法律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逻辑周全
- 技术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 坚持将法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是()。
- 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
- 下列哪一种或哪一项情形可能导致法律责任?
- 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
-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