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深圳市福田区一私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融资、证券交易等业务,因多方原因,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就其经营期间的账务展开稽查,查出其向另一家公司的借款及支付的利息费用,未索取发票和银行利息单入账,而是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税务机关遂做出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对其处以一倍罚款,责令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 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税法规定,没有取得银行利息单或发票的,利息支出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企业把该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可被认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