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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0年3月20日下午4时50分至3月21日凌晨0时20分,某市受台风影响出现较大降雨天气,并伴有大风。20日20时,某制药公司使用的10kV供电线路133开关跳闸自动重合未成。 供电公司抢修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10kV线路电杆被大风刮倒并导线断落。当时风雨交加,道路泥泞,施工车辆无法进入事故点进行作业,为尽快恢复该故障线路的电力供应,采取断开故障点、临时搭线调电的措施,于当天夜里23:15恢复了该线路供电。 为继续实施抢修,21日上午9时将10kV线路转入检修状态,中止供电,至中午12时排除全部故障后恢复供电。某制药公司(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属于重要用户)在2010年3月20日、21日的两次停电中,因正在组织生产,致使其投入的原料报废,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制药公司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138万元。 对于两次停电造成的损失供电公司需要赔偿吗?为什么?
  • 两次停电供电公司都不用承担损失。原因在于第一次不可抗力停电没有事先通知的义务,第二次紧急检修只需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而制药公司不属于重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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