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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11月7日,刘某雇佣两名外地人为他家收割稻谷。当天下午,刘与两雇工一起拉一辆装有稻谷和打谷机的板车回家,拉到一下坡处时,因在前面拉车的雇工没有控制好车头,刘与另一名雇工在后面也没有能拖住车尾,致使板车滑坡失控,快速冲向一路边房屋,致使房主林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700余元,刘已付给570元。事故发生后,两名雇工即逃离,且身份和下落不明。刘与两名雇工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理由是什么?
  •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须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的单位,而刘某应该算个体经济组织。(刘某与其雇工间是雇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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