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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因明中说“共相是真实的能诠、所诠,以及真实能诠、所诠不存在”,二者是否相违?请举例说明。
  • 二者不相违。因为在因明的胜义谛中,遣余本身的真实对境不成立实体的缘故,共相本身即是无实法,所以站在胜义的角度,真实的能诠所诠是不存在的。比如,能盛水的器皿叫做瓶子,它不能叫柱子,从实际意义上或者它的自相上讲,这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在瓶子的自相上与“瓶子”的名称并没有直接相关的联系。正是因为共相遣余没有真实对境的缘故,它可以错认为事物的自相,也即是我们的相续当中,有与它的自相错认一体的习气和习惯存在,这样一来,依靠它就可以了知。比如,我们现在把能盛水的器皿叫做瓶子,而不会把它叫做柱子、牦牛的原因,就是与我们无始以来的迷乱习气和这一世暂时迷乱习气的串习有一定关系,这样任何一个东西在自己的脑海当中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概念。所以,如同说“石女儿的本体不存在”以及“石女儿的名言概念存在”一样,前面的两种说法是不相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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