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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决定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但他在区市工商局的途中不幸遇车祸死亡。甲父乙遂于第二天已该区工商局为被告,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没收电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追加该区消费者协会为共同被告,同时驳回行政赔偿请求,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
  • 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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