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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 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之所以说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我们可以从以下五方面进行分析: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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