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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某与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双方一块去外省拉鲜鱼50000斤,在12月24日前运回该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赔偿损失。运费6000元,由甲某在订立合同当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运费待鲜鱼运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运费,乙公司可以及时变卖相当于4000元价值的鲜鱼,其余鲜鱼则交给甲某。合同订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运费,随后双方一起去外省拉鱼。12月23日夜,乙公司将50000斤鲜鱼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鲜鱼时,表示暂无现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价值相当于4000元的鲜鱼。但乙公司却只交付给甲某45000斤鲜鱼,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运费。 因气温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约定及时变卖,致使留置的5000斤鲜鱼有40%腐烂。27日,甲某付清所欠运费,将留置部分鲜鱼3000斤运走,并要求乙公司赔偿剩余2000斤鲜鱼的损失,乙公司拒绝,甲某遂起诉。 乙公司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使部分鲜鱼腐烂,应承担何种责任?
  • 依据《担保法》第86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妥善保管义务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留置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留置物不受损失。
    (2)留置权人有义务收取保管留置物的孳息和其他利益。
    (3)留置权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利用留置物。
    本案中,乙公司留置了甲某的5000斤鲜鱼,却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妥善保管,致使部分鲜鱼腐烂,违反了其妥善保管之义务,应按时价计算损失,并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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