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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 《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设备许可证》。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处理规定。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是行政许可。
    许可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许可的条件有以下6条:①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②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核验人员;③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核验条件;④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⑤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⑥按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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