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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有哪些规定?
  •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城镇居民修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耕地、林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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