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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本案即属于上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第四种情况: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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