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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叶燮是如何论述诗歌创作中的主客关系的?
  • (1)从客观的条件说,“理是指事物的内在本质及其发生发展的根据,也就是有一定规律可寻的“自然之理”。“事”是客观事物按照自身规律的发展而呈现的具体面貌。这不是指人的主观之情感,而是指事物的状,即特殊的客观属性,也指事物表现出来的个性情态。
    (2)再谈创作的主观条件“才”、“胆”、“识”、“力”,才是指才思才华,是文学家驾驭创作的具体艺术才能。“胆”指作家敢于突破传梳束缚的独立思考能力,在创作中表现为自由创新的艺术精神。“识”指文学家对于世界事物是非美丑的辨识能力。“力”则指作家运用形象概括生活的功夫和笔力,以豚其独树一帜,自成一家的气魄。
    (3)“理、事、情”是诗歌创作的客观基础,但“理、事、情”必须通过主观的“才”、“胆”、“识”、“力”来表现。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
    (4)诗之“理、事、情”与客观的原型有区别,诗中的理、事、情是“虚名”,而水是定位,即“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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