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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友谊出版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出版权。2008年11月,友谊出版公司发现杨海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开设在淘宝网公司网站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的盗版图书。友谊出版公司出版的涉案图书的单价为32.8元,而杨海林销售涉案图书的价格为13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友谊出版公司的定价。请问: 友谊出版认为淘宝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与杨海林构成共同侵权,你认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请说明理由。
  • 淘宝网公司所发挥的作用仅仅是为信息提供者与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务,为双方信息沟通搭建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交易过程,亦不从单笔交易中获取收益。淘宝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于作为个人卖家的杨海林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了核实。淘宝网公司对于杨海林注册为淘宝网个人卖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对于杨海林侵犯友谊出版公司就涉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便利条件,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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