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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小区业主在小区内自家门栋前丢失了一辆自行车,该业主由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该业主认为自己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保安费,但小区保安并没有真正做到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所以不交物业服务费。该业主的做法合理吗?请简要说明。
  • 不合理。
    一、物业公司保安并非保险。
    1、保安负责园区公共秩序和安全。
    2、保安费是对物业公司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的报酬和补偿。
    3、丢车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破案,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4、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物业公司保安并非保管。
    1、保管——对某个特定的财产或物品的保护和管理,同时对保管的财产或物品的损失按保管合同负有赔偿责任。
    2、该业主如果与物业签定有特定的委托保管自行车的合同,则物业应按照合同签定的内容给予业主赔偿,否则,不予赔偿。
    3、如果业主将车停放于小区内有人看管的车棚内,并办有交接手续,在此情况下车辆丢失,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三、自行车丢失或其他财产损失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1、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交纳物业费是商品交换的要求。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服务性商品。业主享受物业服务,就是购买和消费了物业服务这种商品,就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才构成商品交换。而不交费用就是非法占有物业服务商品,物业公司收不到物业费,其劳动价值得不到补偿,商品的再生产就无法进行,物业服务就无法继续提供。
    3、自行车丢失或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责任,不能以某一项民事责任来抵消另一项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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