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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特维斯,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英国籍,护照号码为×××××,系×××××航班机长。2007年8月5日22时32分,从新德里起飞的×××××次货运包机抵达某机场。22时35分,某边防检查站检查员到达停机坪,准备为该航班办理入境手续时,发现该航班已打开舱门,地面人员进入该航班开始装卸货物。检查员当即制止了此违法行为,并通知执法民警。执法民警赶到后,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在出示警官证后对该航班机长特维斯进行了口头传唤,制作了询问笔录,机长对该航班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批准,边防检查站依据《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对机长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边防检查站是否有权作出此项处罚决定?
  • 无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的,边防检查站应向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请示。本案中,边防检查站对航班机长作出了10000元罚款的决定,没有向边防总队请示,超出了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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