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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家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允许?为什么?
  • 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允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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