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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赵某开了一家小吃店,某日晚上小吃店关门后,赵某发现忘了拿账簿,便让服务员朱某回店里拿。朱某返回店里时发现两名窃贼潜入小吃店行窃,遂打电话告诉赵某。赵某立刻到楼下的甲派出所报警。甲派出所民警受理后告知赵某,因不归其管辖,将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乙派出所处理,让赵某到乙派出所领取受案回执单。赵某便直接到乙派出所报警,乙派出所民警在赵某带领下到小吃店处警,但盗窃嫌疑人已逃跑。 某日,宋某与他人一同到饭店吃饭,因认为服务员态度不好,以饭菜难吃为借口,拒不付餐费300元,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还挥舞拳头不让老板做生意。老板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从其身上查出1把管制刀具。宋某供述了其曾盗窃赵某小吃店,偷走店里的收银机(里面没有现金,价值400元)卖给蔡某,获赃款50元的事实,并称再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为查清宋某盗窃赵某小吃店的案情,民警将朱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到赵某的小吃店调取监控录像让朱某进行辨认。因朱某没有辨认出宋某,民警便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了辨认情况,让朱某签名。办案过程中,赵某到派出所咨询案件办理情况,民警以案件办理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 宋某、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实施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宋某在饭店吃饭拒不付餐费300元,与老板发生争执不让老板做生意,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宋某携带1把管制刀具进入饭店,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宋某盗窃赵某小吃店里的收银机,收银机价值400元,尚不够刑事处罚,构成盗窃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行为。蔡某以50元的价格收购有赃物嫌疑的收银机,构成收购赃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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