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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赵某开了一家小吃店,某日晚上小吃店关门后,赵某发现忘了拿账簿,便让服务员朱某回店里拿。朱某返回店里时发现两名窃贼潜入小吃店行窃,遂打电话告诉赵某。赵某立刻到楼下的甲派出所报警。甲派出所民警受理后告知赵某,因不归其管辖,将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乙派出所处理,让赵某到乙派出所领取受案回执单。赵某便直接到乙派出所报警,乙派出所民警在赵某带领下到小吃店处警,但盗窃嫌疑人已逃跑。 某日,宋某与他人一同到饭店吃饭,因认为服务员态度不好,以饭菜难吃为借口,拒不付餐费300元,与饭店老板发生争执还挥舞拳头不让老板做生意。老板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并从其身上查出1把管制刀具。宋某供述了其曾盗窃赵某小吃店,偷走店里的收银机(里面没有现金,价值400元)卖给蔡某,获赃款50元的事实,并称再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 为查清宋某盗窃赵某小吃店的案情,民警将朱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到赵某的小吃店调取监控录像让朱某进行辨认。因朱某没有辨认出宋某,民警便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了辨认情况,让朱某签名。办案过程中,赵某到派出所咨询案件办理情况,民警以案件办理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告知其案件办理情况。 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 1.民警传唤证人朱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传唤的适用对象是违法嫌疑人,不包括证人。民警不能对证人朱某适用传唤。
    2.对辨认过程在工作笔记本上记录辨认情况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0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民警让朱某辨认监控录像,未能辨认出宋某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朱某签名。
    3.派出所民警以案件办理需要保密拒绝告知赵某案件办理情况错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1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派出所民警对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宋某盗窃赵某小吃店财物,应当告知赵某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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