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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基本资料: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2014年2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2014年3月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①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②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③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④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⑤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增值税88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⑥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⑦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⑧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0000元); ⑨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⑩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3700元,款项收到并缴存银行;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1190元,并代收消费税(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售价)余款装潢公司尚未支付;3月28日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存开户银行;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1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经核实3月白坯实木板期初无余额,期末余额为12000元,发出部分系生产漆板领用,其他业务无涉税事项,漆板消费税税率5%。 问题: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1)根据上述业务,作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3月2日
    借:发出商品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2.3月7日
    借:原材料-原木 21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3.3月8日
    借:委托加工物资-白坯地板 100000
    贷:原材料-原木 100000
    4.3月9日
    接受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时,按合同价50000元(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装潢公司”(注明物资数量),生产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5.3月11日
    借:原材料木材 2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880
    贷:应付票据 234000
    银行存款 8880
    提示:原木为初级农产品,木材一般是经过加工的,从本题业务⑤的税额中,我们可以知道木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7%。
    6.3月12日
    借:委托加工物资-白坯地板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8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22380
    借:原材料-白坯地板 1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白坯地板 114000
    7.3月13日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7882.76
    贷:原材料-原木 30000
    原材料-木材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882.76
    [30000÷(1-13%)×13%+20000×17%]
    8.3月15日
    借:在建工程 89800
    贷:库存商品漆板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9.3月16日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51282.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借:递延收益 2564.1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64.1
    【提示】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未收到代销清单,收到部分货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消费税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0.3月18日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银行存款 23400
    应当申请退还多缴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
    11.3月22日
    借:银行存款 13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90.6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85.4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85.47
    12.3月25日
    借:应收账款 8190
    预收账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
    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装潢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13.3月28日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
    14.3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34500
    预收账款 51282.05
    销售费用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0782.0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935.9(17500-2564.1)
    递延收益 2564.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00000
    提示:注意业务⑨提前收到部分代销款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本业务的影响。
    (2)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销项税额
    =15300+8717.95-3400+1990.6+1190+51000+50782.05
    =125580.6(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32500+34880+2380-7882.76+8000
    =69877.24(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
    =125580.6-69877.24
    =55703.36(元)
    当月生产领用白坯实木板成本
    =0+114000-12000
    =102000(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
    =102000÷114000×6000
    =5368.42(元)
    应交消费税
    =4500+2564.1+585.47+15000+14935.9-5368.42
    =32217.05(元)
    申请退还消费税1000元
    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50000+7000)÷(1-5%)×5%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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