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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3年11月28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经济信息联播》报道:在中石油吉林油田于2013年11月26日违法排污后,中华环保临河会已经向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和前郭县公安局寄出报案材料,就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提出控告,要求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醉酒刑事责任。11月2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对中石油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置非法存放的危险废物,排除因污染产生的危害。恢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暂定人民币6057万元。(注:中环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资源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起诉,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法律依据是什么?
  •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环境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是: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我国已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形式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挂年组织主要是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4年4月24日,我国修订了《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8条明确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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