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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3月8日晚,某县烟草公司家属院内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报案后,由大队长李某组织指挥侦破此案。经侦查部门现场勘察,以及被害人女儿辨认和公安机关技术部门鉴定,确认被害人为袁某,女,33岁,某县中学教师,系县烟草公司经理冯某之妻。经向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冯某和袁某平时夫妻关系不和,冯某多次提出离婚均被袁某拒绝。3月8日晚饭后,二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冯某失手将袁某打死。犯罪嫌疑人冯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县公安局组织干警全力追捕并发布通缉令。而李某此时却向公安局提出了回避申请,理由是:李某自己和犯罪嫌疑人冯某曾是多年的战友,一起转业到县城工作,平时关系十分密切,故自己不宜再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李某提出的回避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 李某提出的回避理由是正确的。它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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