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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的种类
  • 垄断行为一般是由特定经营者实施的限制或禁止竞争的行为,特殊情况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的限制或禁止竞争的行为。常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独占
    这是典型意义的垄断形态,是指一个或极少数经营者独占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使竞争无法开展或限制竞争的开展。独占垄断可以表现为经营者直接对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控制,也可以表现为生产商与经销商合谋,由经销商在一定区域只经销该生产者的产品。在独占垄断的市场环境中,产品的产量、价格、质量及服务的内容、价格、质量都由独占经营者决定。如此一来,一方面阻碍了其它企业进入该市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又使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和民主的根本价值准则。因此,独占垄断历来都为各国竞争法所严格禁止。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合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的企业合并包括狭义的企业合并和一个企业能对另一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一个企业能对另一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常见形式有:兼并控制;股份持有控制;人事联合控制等。兼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购买、承担债务、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另一个企业形成实质支配力。股份持有控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投资、购买、交换、受赠等方式持有另一企业具备支配力的股份,或两个企业相互持有对方具有支配力的股份。人事联合也称董事兼任,是指两个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董事、法定代表人相互交叉、混同,实际上使两个企业相互产生控制性影响。企业合并只有达到垄断的程度,实质上阻碍、排斥了竞争的进行,才被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
    (三)联合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是指两个以上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实际上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依参与者所处的经济层以来分类,可分为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
    (四)行政垄断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垄断应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对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限定和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在我国的较常见的行政垄断形式是: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购买、强制企业联合等等。行政垄断应当由反垄断法的规制,而不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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