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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李某在国道距边沟外缘24米处(公路建筑控制区之外)修建一栋三层楼房,因该建筑存在于公路内弯,严重妨碍行车安全视距,某公路管理站经过调查取证后,在4月25日上午向李某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未进行陈述申辩,当日下午公路站作出责令李某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的决定后,李某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的义务。为保证公路行车安全,该公路站5月1日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现场送达李某,并委托由原属公路站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养护公司拆除了该建筑物,且向李某收取拆除费用5000元。 该案中执法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 ①该公路站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李某,听取李某的陈述、申辩。
    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③公路站在5月1日实施强制拆除不合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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