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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中共党员)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之后,该公司经理陈某请李某帮忙关照,很快办好了相关的房产销售审批手续,2008年中秋节陈某为表示感谢送5万元给李某,李某说:“我是公职人员不能收,但我有个舅舅在农村比较困难,你实在要给你就资助他吧。”陈某就按照李某讲的把5万元送给了其舅舅。2009年春节陈某到李某家中拜年送给其妻2万元,几个月后,李某到革命老区参观学习,看到老区条件很艰苦,很受教育,回来后就将陈某送给其妻的2万元捐给老区的学校。后检察院在调查陈某案件时掌握了李某的有关问题,李某主动到纪委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1)李某开工仪式收受1千元是什么行为? (2)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5万元是什么行为? (3)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应如何处理?
  •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李某开工仪式收受1千元属于受礼行为。(2)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李某让陈某送给其舅舅5万元属于受贿行为,陈某是根据李某的授意将钱送给其舅舅,视为李某本人已收受该款。(3)李某收受陈某2万元并将其捐给学校的行为,仍构成受贿行为,因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成,将贿赂款捐赠学校的行为只是事后对案款的处置,不影响认定,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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