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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委托检验机构测定水稻种子的发芽率,要求其短时间内给出检验结果,该检验机构召集检验员进行讨论,A检验员认为可以采用高于发芽技术规定的温度进行试验,从而满足时间要求,7天就能完成发芽试验;B检验员认为可以采用四唑测定,并以四唑测定结果代替发芽率。请回答下列问题:(1)对两位检验员的想法给予评价,并说明理由。(2)如果你是检验机构的负责人,该如何处理这一业务?
  • (1)A、B检验员的想法都不符合检验规程要求。发芽技术规定的温度是指定的,所以A检验员不能使用技术规定以外的温度进行发芽试验;B检验员混淆了发芽率和生活力的概念,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不能用生活力测定结果代替发芽率;
    (2)首先应向企业解释清楚检验规程对发芽试验有明确的技术规定,不能因为时间紧迫而随意更改,不能用生活力测定结果代替发芽率;可以同时做生活力四唑测定和发芽试验,发芽试验必须按检验规程的发芽技术规定要求做,最后结果以发芽率为准,生活力作为参考;
    (3)水稻种子的发芽试验可采用:发芽床TP;BP;S,温度20ºC~30ºC;30ºC,末次计数天数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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