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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度创新与重要意义。
  • 作为在网络空间舆论场掌握极大话语权的群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在净化网络空间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家法律尚未对这群从业人员规定资格准入的情况下,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是一个高度市场化、具有极强流动性的职业群体,如何教育、培养、监督、管理和团结这个知识分子群体,并非易事。因此,《办法》的很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制度创新。
    一是通过单位管人。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是分散的个体,思想活跃、流动性强,但他们如果要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一般就要供职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基于客观现实,《办法》在第二条将从业人员界定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的工作人员”,在第三条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界定为“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将从业人员参加网信部门培训情况纳入网信部门对网站的监督检查内容。《办法》还在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行为规范要求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新闻舆论领域有关方针政策的行为的,网信部门可以通过对其所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督促该单位对有关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应予采取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如此,通过管单位来管人,就能实现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内容管理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目标。
    二是提出了有效管理措施。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从业人员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黑名单”,这些都是极富新意而又行之有效的举措。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接受社会监督,并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举报制度、畅通举报通道。
    三是注重多部门监管的制度协调。《办法》在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或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等方面安排和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可以看出,《办法》在内容上借鉴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也吸收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劳动人事制度的安排。这些都增强了《办法》的可执行性。
    如果说从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已经建立起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实体规定的话,那么本《办法》的出台,使得网信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职责、切实负担起管理责任方面,有了更加具体的依据,对完善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健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更加有规可依的新阶段。在更好保障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的同时,实现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正,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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