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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的交通肇事事故频频发生,有增无减。2009年6月30日,南京重大酒后交通事故,造成5死4伤;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某酒后驾车肇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资料显示,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 2011年5月1日,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的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醉酒驾车行为,从过去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市民认为,“醉驾入刑”的举措难以解决屡禁不绝的醉驾难题,理由在于:第一,醉酒驾车仍然是多发现象,顶风违法时有发生。第二,“醉驾入刑”执行起来能否保持标准统一、是否能够严格依法执行尚存疑问。根据相关原理的基本内容,分析和评价该市民的理由是否充分支持其观点。
  • 该市民所说的理由夸大了困难,把困难看成不可逾越的障碍,而不是看作前进中的困难,夸大了曲折性,从而否认了前进性。“醉驾入刑”是有利文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新事物,“醉驾入刑”作为新事物需要经历一个被人们逐步认可、自身逐步完善的过程,虽然不可能迅速解决顽症,但总的趋势是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醉驾入刑”的施行不可能一帆风顺,而是在曲折中向前发展。因此,该市民的理由不能充分支持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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