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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经济法产生之初,由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政府在经济关系中处于经济管理者这样一种较为优势的地位。而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则处于被管理的弱势地位。政府对市场的管理,由于握有干预或协调的主动权,且可以强大的行政权作为后盾,一旦越过法律的防线,就随时有可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相对而言,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市场主体在经济规制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一旦发生政府越权、侵权,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公权的代言人,自然人、法人作为私权的维护者,两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公权不能任意地侵害私权,私权也不能任意地侵害公权。但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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