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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办理收养需要哪些资料?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第6条详细规定了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监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即可;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出具婚姻、子女状况、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县、市、区)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当地报纸刊登查找该儿童公告;
    (8)照片:个人单照1张,大人2寸照,小孩1寸照;3人合影(横拍)2寸照1张。
    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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