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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女,23岁,未婚,公司员工)在一社交场合与俞某(男,35岁,已离婚,有一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双方决定结婚,并于2009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张某生了一个女儿。由于双方年龄差距较大,性格爱好不同,生活中常发生矛盾。2014年6月,张某认识李某(后),导致家庭关系更加紧张。俞某感觉无法再维持婚姻,于是提出离婚。张某考虑之后,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其分歧之处有三点: 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 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请就以上三点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 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务属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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