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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企业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00万元,销售费用1200万元,管理费用600万元,投资收益9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企业利润合计为190万元。经审核时发现以下资料:  (1)投资收益中,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公司债券利息收入30万元,直接投资于另一境内法人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40万元;  (2)销售费用中,当年发生的广告费为500万元,发生的宣传费为300万元;支付给某中介个人的一次性佣金为25万元。5万元给某外聘非雇员销售业绩优秀奖励的旅游费支出,当月该外聘人员还领取定额报酬2000元;  (3)管理费用中60万元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4)会计按工资总额的14%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80万元,企业当年福利费实际支出为90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30万元为迟延交货按购销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支出,50万元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万元为消防部门在防火检查中的罚款;  (6)经协商,将一批账面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12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货物抵偿前欠甲公司的账款15万元,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经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简述相关涉税政策并计算:  (1)计算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  (2)计算企业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 (1)企业2013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收益为30万元。
    税法规定,取得的国债利息免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免税。
    (2)2013年税前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751.80万元。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
    主营业务收入=5000+12(抵债业务中视同销售收入)=5012(万元)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5012×15%=751.80(万元)
    (3)企业2013年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06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012×5‰=25.06(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60×60%=36(万元),所以,业务招待费税前可扣除25.06万元。
    (4)企业2013年税前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80万元。 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2013年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为30万元。 税法规定,购销活动中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是实际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消防部门检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2013年债务重级项目的所得=(12-10)+(15-12×1.17)=2.96(万元)
    (7)企业2013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0-60+(500+300-751.80)+(60-25.06)+(100-30)+2.96=286.1(万元)
    企业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286.1×25%=71.53(万元)
    (8)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支付中介个人佣金应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25×(1-20%)×40%-0.7=7.3(万元)=73000(元)
    非雇员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50000)×(1-20%)×30%-2000=10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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