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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辨析下列概念: (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预约保险合同与流动保险合同; (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 (1)财产保险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预先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记载。合同当事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定其保险价值,有些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价值。事先约定保险价值的合同为定值保险合同,采用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是定值保险。 属于定值保险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衡量,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只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约定给付,因此称为定额保险。
    (2)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也称开口保险合同,它由保险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时间、地域及金额的合同内容,待日后该项条件确定时,再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这种保险合同是凭诚信约束的一种协议,保险金额没有预定,适合于承保预先约定长期间或永久有效的货物运输的保单。 我国人保公司与外贸进出口公司一般都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凡在协议范围内的每批发运货物,从发运时起自动保险。被保险人按日汇总一次货物发运情况,并逐笔填写《国际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一式若干份交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书》后,签回l份给投保人,同时下达保险费付款通知书,一并作为保险凭证,一般不另签保险单。 流动保险合同。流动保险合同很似预约保险合同,即订立保险合同时,合同中只记载保险的一般事项,但要约定总保险金额,并据此预缴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每隔一定时期,被保险人将实际起保财产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则每次从保险金额总数中减去该次的承保额,直至扣减完。至保单终止时,保险人据实际承保的总额计收保费,对预缴保费多退少补。货物运输保险中,也常采用流动保险合同。
    (3)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十分重要,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非常紧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两者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金额可以低于保险价值,不得高于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具体讲,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这是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价值相等的保险金赔偿。二是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超额保险,这种状态主要是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准确掌握,或者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下降,或者是投保人故意虚报保险财产价值等原因而形成的。对于超额保险,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都是无效的,被保险人不得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三是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额保险,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是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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