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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某供电公司在10KV线路巡视中,发现某村村民张XX,在10KV线路保护区内建设二层住宅楼,当场进行劝阻,并向房主下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房主未听劝阻,也拒绝在《安全隐患通知书》上签字。三月十九日十五时,施工人员邓X遭高压电击,从二楼顶摔落地面,造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硬外膜血肿伴右側肌力减退。 涉案10KV线路产权属该供电公司,现场测量10KV裸体导线对楼顶距离1.78米,房主张XX建房承包给李XX的建筑队,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每天支付工资30元。 邓X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建筑队队长李XX、房主张XX、某供电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出院后期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8148元及后续治疗费。 三被告各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 三被告的责任分别是:
    1)建筑队队长李XX系工程承包者,知道张XX所建楼房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却仍施工建楼,疏予管理,致使原告受伤,邓X与李XX系雇用关系。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雇员在按照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应以雇主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李XX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房主张XX明知所建楼房上方有高压线,但不听电力部门的劝阻,坚持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某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某供电公司应承担高压供电致人伤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之规定,某供电公司具备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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