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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水法》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方面如何规定?
  •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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